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和《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我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和社会各界对本会捐赠的钱款等。
第二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本着“取之会员,用之会员,收取得当,用之有度”的原则,力求做到以费养会。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或调整,需经理事会讨论或书面征求会员意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或者书面同意后方能生效。审议通过后的会费标准,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协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
1、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免会费,其他会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可酌情减免。
对向协会资助、捐赠款项超过其会费标准的各企、事业及会员,可免交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收取的方法
会费以现金、支票、邮汇、转账的方式交纳均可,直接交本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本协会秘书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秘书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账户信息
户名: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
账号:431902144610668
(三)会费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电子)”电子票据,纳入会计专门科目管理。
(四)新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并由我协会颁发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本协会是自建、自办、自筹、自支、自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会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有:
1、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开支、劳务补贴、工资、保险以及免费发放给会员的有关资料和为全体会员提供服务的有关支出,会费不得挪作他用。
2、组织环保产业性课题研究、学术讨论、学术交流、调查研究、考察等活动。
3、网站建设版面更新,定期、不定期出版会报、会刊和购买相关资料。
4、用于本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产品展销会等。
5、本协会办公经费等。
6、其他经会长或秘书长核准的用于本协会需要的临时性费用。
(二)会费的收支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社团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三)会费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每年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
第七条 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由本协会对其进行通报;二年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会费缴纳时间定为每年证书发放日期前二个月内。会员可自愿一次交纳一届理事会内的会费。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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