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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特邀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同时须履行《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入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本协会由从事环境治理行业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单位会员组成。

第五条  会员按环境治理服务中的供需关系分为需求方(甲方),设计、工程、咨询、运维等环境治理服务方(乙方)和设备供应方(丙方)三个类型。

第六条  甲方会员入会申请条件如下:

(一)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

第七条  乙方会员入会申请条件如下:

(一)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业还需专门的实验室;

(五)具有与企业主营业务所对应的环境治理设计、工程、咨询、运维等服务能力或资质证书,并配备开展业务需要的专项仪器设备;

(六)从事环保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2项以上;

(七)从事环保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人以上,注册建造师2人以上,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10人以上;

(八)从事环境咨询的企业应具有环境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5人以上或具有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注册执业资格3人以上;

(九)从事环保工程运维的企业应独立承担或参与实施过2个以上项目,正常运行1年以上且未出现重大事故,同时具有相应技术人员5人以上;

(十)在以往的经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投诉、未接受过严重的相关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丙方会员入会申请条件如下:

(一)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设备仪器生产商应具有生产所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拥有所生产、销售的设备仪器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设备仪器代理商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被允许销售、推广设备仪器的代理授权书;

(六)设备仪器应具有产品质量报告,主要环节指标检测报告,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等产品证明文件;

(七)在以往的经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投诉、未接受过各种行政处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可提出入会申请;

(二)申请单位填写《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可自愿选择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单位或特邀理事单位;

(三)秘书处初审入会资格并出具审核意见,报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由秘书处告知申请单位;

(四)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足额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

(一)构建政企对接平台,代表行业、企业向政府反映真实合理的诉求,维护企业权益;

(二)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帮助甲方会员筛选推荐、精准对接信誉良好的环境服务合作伙伴;

(三)创造行业交流机会,促进行业内部技术、项目交流探讨,建立互利互惠伙伴关系;

(四)惠企政策分享与咨询,提醒并指导企业申报政府重点项目、申请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五)对乙方和丙方会员企业开展资信等级评定,颁发相应资信等级评定证书;

(六)通过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媒介渠道宣传优秀诚信会员企业,推广乙方会员的成熟实用技术和丙方会员的先进、实用设备装备;

(七)赠送《吉林环境治理》杂志,进行政策解读,介绍、展示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帮助企业了解环保领域前沿动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免费享受本会公共服务和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四)有偿获得本会提供的增值服务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五)获得合作对接、项目推介的优先权;

(六)使用本会徽标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协调和管理,承担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四)指定业务相关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与本协会的联络工作;

(五)配合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在协会征询意见时及时反映意见和情况,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对不予公开、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参与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主任优先从副会长单位中产生,副主任优先从理事单位中产生;

(二)优先得到理事会成员的扶持和支持;

(三)理事会成员单位以集团入会,旗下三家子公司视为会员,免交会费,超过三家按正常会员交纳会费;

(四)理事会成员拥有推荐其它企业入会的权利,被推荐单位入会成为普通会员单位首年免交会费。会长单位每年拥有3个推荐入会名额,副会长单位每年拥有2个推荐入会名额、理事单位每年拥有1个推荐入会名额;

(五)特邀理事单位拥有作为理事候选单位参与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选举的权利,通过选举后成为理事单位,进入理事会。特邀理事可参加理事会,有建议权,无表决权;

(六)理事会成员单位应推举固定代表,参与本会定期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单位在本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原则上不能缺席。理事单位代表离开原理事单位后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推荐新的代表,换发新的理事证书;

(七)理事会成员单位应积极响应协会号召,带头参与协会举办的活动;

(八)理事会成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建设,为秘书处的工作方向和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给予建议。


第四章  会籍管理与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并颁发会员证书。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公告。

第十五条  不同类别的会员具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共同组成理事会,享有理事会的职权。同时本会对不同类别的会员分档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企业信息,应及时函告本会。

第十七条  会员可自由退会,但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网站等官方渠道就会员资格变动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其会员资格予以取消:

1、会员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严重违反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

3、不再符合会员入会条件的;

4、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九条  会员重新入会

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间隔2年以上可再次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并须按照协会新会员入会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罢免

若理事会成员存在严重违反行规行约及本会规定、未能履行其职责或其它情况,经理事会讨论并上报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理事会成员,且当年所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定期进行优秀会员评选,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证书

会员入会后获赠会员证书,方便会员对外公示。会员证书上注明会员单位名称、会员身份、会员证书编号以及证书有效期限、证书颁发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徽标

(一)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徽标“JLAEPCI”;

(二)在会员会籍有效期内,经协会秘书处许可,会员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协会徽标;

(三)会员不得利用协会名称或标识从事任何非法、恶意或有损协会声誉的活动。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21年0407日经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第一届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如本办法与协会章程有任何冲突,则章程条款优先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所有。

 


甲方入会申请表最终版.docx

乙方入会申请表最终版.docx

丙方入会申请表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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