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吉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全省执行。
方案要求,通过三年攻坚作战,到2018年底,长春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并实现“长制久清”,其他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以上;到2019年底,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基本消除;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长制久清”,地级城市建成区水体无异味、水质有效提升、城市滨水空间绿化美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再次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核清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完善并抓紧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加快整治工程落地。
控源截污
强化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和处理,加快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破损修复。所截污水要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建或扩建设施,对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加强源头管控,建成区内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居住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个排污口进行登记建档并挂牌公示。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长春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提前一年完成核发任务。强化证后监管,通过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
消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要实现雨污分流,有条件的老城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块,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设置排污口拦污设施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强化城市建成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严格执行持证排污。化工、原料药制造等排放难以生化降解废水的工业企业,以及排放高盐废水的企业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接入的要做好方案限期退出,防止稀释排放,防范冲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风险。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城市建成区内有色金属、钢铁、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改造、搬迁或依法关闭。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比例;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可通过加大对河流沿线周边村屯的小型低动力、少维护的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备的投运,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改善城市来水水源水质,为实现2020年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确保黑臭水体“长制久清”打好基础。
内源治理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河道水质和底泥污染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既要保证清除河道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同时,要在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可以作为沿线河岸景观绿化用土,严禁清淤底泥沿岸随意堆放。清淤底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整治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合理规划并设置水利“蓝线”,杜绝在河(湖、库)岸随意堆放垃圾。迁出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垃圾,应无害化处理处置,避免污染转移。规范管理垃圾中转站,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对水体内垃圾、漂浮物和生物残体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清理的垃圾和漂浮物作为水体治理工程的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排口末端和一些支沟处应设置水利拦污闸门,并进行定期清理。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做好收集转运时间、清运量等垃圾收集转运记录。
生态修复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水体自然形态,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从城市建成区排水口上溯,对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进行改造建设,通过“渗、滞、蓄、净、用、排”方式,强化城市道路、广场卫生清扫保洁,减少径流污染。因地制宜对沿河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雨水经过人工调节沉淀塘等处理设施渗透、净化后方可入河湖水体,减少污染直接入河。
活水保质
恢复生态基流。因地制宜,加强城市河湖水系连通,合理调配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枯水期水质恶化明显的水体,统筹现有工程供水能力、供水任务以及来水(引水)和蓄水情况,科学制定生态补水方案,适时开展生态补水,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保障水体水质,维持水生态环境,保障河道纵向连通性。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严格落实“河长制”
每条黑臭水体的河长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确保水体整治到位。(省河长办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强化执法检查
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加强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污水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企业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
加强巡河检查
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全面拆除沿河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直排入水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许可制度,杜绝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淤疏浚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
强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监督检查
落实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加强水质监测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
按照地市治理、省级检查、国家督查三级结合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落实好专项行动交办事项,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的督促、协调和指导,各城市政府要做好自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2018年底前,启动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四项。指导省内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冰封期可不监测),并按时完成水质监测数据统计、审核和报送工作。
加强公众监督力度
各城市政府每季度公开黑臭水体水质状况、治理进展、消除时限等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度,城市政府要安排专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
严格考核问责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各城市要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研究部署,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成效。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已纳入省水污染防治和河长制考核,考核结果将及时向组织部门反馈,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攻坚战中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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