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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吉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必须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努力构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着力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必须坚持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思维,建立健全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环境保护刚性约束;必须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原则,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自觉参与美丽中国建设的良好风尚。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最高准则,为我省在新时代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吉林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二、深刻认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统筹推进中东西“三大板块”建设,不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2017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7和6.9个百分点;国家考核的48个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为72.9%,优于国家考核要求14.6个百分点。五年来,完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29项,制定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30多个,河长制、湖长制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逐渐解决,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还面临一些困难挑战和突出问题。

(一)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2017年,我省列入国家考核的断面中仍有8个为劣Ⅴ类水体,是全国数量最多的省份;地级以上城市1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有7个不能稳定达到Ⅲ类标准,与国家要求差距较大。2018年上半年,辽河流域6个国家考核断面5个为劣Ⅴ类。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山市、松原市等6个城市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没有达到二级标准。重污染天气仍呈高发态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原煤散烧污染仍然较重,秸秆综合利用率还不高,致使季节性焚烧现象屡禁不止。东辽河以及饮马河、伊通河等松花江部分支流水质长期恶化状况没有从根本上转变,河流沿岸及上游地区生态破坏问题十分严重,过度施用化肥、农药导致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西部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问题还没得到有效遏制。珲春东北虎、向海、查干湖、雁鸣湖、大布苏、莫莫格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毁林、毁草、毁湿等生态破坏问题。

(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严重滞后。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偏低,全省城市(县城)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仅为47.6%,重点建制镇大多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线长度仍占总量一半以上,个别县(市)污水收集率不足50%。45个县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和开发区还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偏低。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没有实现全覆盖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较低。农村环境污水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畜禽养殖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现象比较突出。由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严重,治理工程和设施建设进展缓慢。另外,我省大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沿江沿河分布,部分化工企业周边存在人口密集区,个别矿产开采企业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到位,环境风险隐患比较突出。

(三)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亟待健全。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没有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没有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真正摆上突出位置。一些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不到位,还存在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等问题。部分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意识比较淡薄,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争取中央专项资金不足,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规模不大,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统筹程度不强、整体效率不高,地方投入力度不大,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还未形成。另外,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执法机构普遍编制少,缺少专门人才,监管能力薄弱。

生态文明建设目前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新形势、把握新目标、落实新要求,坚持生态利民、生态惠民、生态为民,切实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民生改善的重大机遇,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建设美丽中国“吉林样板”目标基本实现。到2050年,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具体指标

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松花江流域全部消灭劣Ⅴ类断面,辽河流域力争消灭劣Ⅴ类断面,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2.5%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4.2%以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4.8%、18%、6.4%、18%;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2%。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三)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硬约束,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投入结构调整,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持续改善。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兼顾。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统筹兼顾、区域协作、条块结合、系统谋划、整体推进,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坚持落实责任、依法监管。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生态优势是吉林最为独特的优势,是吉林永续发展的巨大财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力实施生态省发展战略,调结构、优布局、强产业、全链条,持续推进绿色吉林、生态吉林、美丽吉林建设,走出一条用生态之美、谋赶超之策、造百姓之福的绿色发展新路。

(一)优化国土空间结构。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加快推进“一主六双”建设,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格局。结合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东部绿色转型发展区、西部生态经济区三大板块战略的实施,全面开展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明确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功能区,综合划定环境空间管控单元,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多级管控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按照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调整优化不符合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项目,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形成国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

(二)优化产业结构。将节能减排降耗作为硬约束倒逼产业调整和优化,积极推进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培育医药健康、装备制造、旅游等优势产业,全面推进小卫星、无人机、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绿色生产和消费,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发展之路。坚决化解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印染、农副产品加工、造纸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在接近或超过环境容量上限的重点区域和流域,制定并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优化能源结构和资源利用。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到2020年,全省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降到63%以下。大力发展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城镇清洁供暖。继续实施“气化吉林”工程,加快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吉林段)及支线管道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县级及以上城市燃气管道覆盖率和人口气化率均达到80%。确定并严守资源利用上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达到国家要求。

(四)优化交通结构。推进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全面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地级及以上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不断强化对超标排放机动车上路检测及不达标油品的监督管理。

(五)优化农业投入结构。加快发展观光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全面推广绿色清洁种养方式,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绿色畜牧业发展。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鼓励增施有机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到2020年,全省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六)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着力引导绿色消费,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

(七)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加强“禁塑”、秸秆禁烧等重点工作宣传,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生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绿色家庭、学校、社区、商场、餐馆等创建行动。推行节能低碳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推广环境标志产品。健全绿色包装标准,推广简易快递包装运输。提倡绿色居住,推行绿色消费,深入贯彻“禁塑令”,推行可降解塑料制品,倡导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节能环保汽车,倡导“光盘”行动,鼓励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

五、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深入实施“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打好国家确定的标志性战役,结合我省实际,实施五大保卫战,开展系列专项行动,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打好蓝天保卫战

编制实施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实施精准治理、精准管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

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减排。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于2019年底前、其他地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加快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增加清洁能源使用,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强化煤炭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大力推进散煤治理,积极推进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于2018年底前、其他地区于2019年底前完成供应体系建设;到2020年全省散煤替代率达到70%以上。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改造。加快推进冬季清洁供暖,推广园区集中供热,到2020年,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42%以上。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实施吉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推进老旧车深度治理,科学划定禁(限)行区域。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

加强城市面源污染管控。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对不达标的施工场所限期整改。继续推进城市绿化硬化,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土堆防风抑尘设施。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裸露地面。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县城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全面整治城市露天烧烤,大中型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控。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推进以秸秆还田为基础的“五料化”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严格秸秆禁烧管控,开展秸秆露天禁烧行动。制定秸秆露天禁烧责任追究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高发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确定应急管控措施、减排清单。加快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具备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严格控制采暖期污染物排放,科学制定燃煤供热锅炉错时启炉方案,严格实行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强化中部城市群等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同步启动预案、采取管控措施。到2020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5%以下。

(二)打好碧水保卫战

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以“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为目标,以辽河流域和饮马河、伊通河等松花江重要支流为重点,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推进工业、农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彻底扭转水环境质量恶化的被动局面。

打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编制实施吉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加快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松花江流域于2018年底前,鸭绿江、图们江流域于2019年底前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地级、县级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左右和85%左右。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春市、四平市等缺水城市要强制推行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尾水逐步实现回用。2018年底前,长春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并实现“长制久清”,其他地级城市消除比例达到80%以上;2019年底前,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长制久清”。

强化辽河等污染较重流域水体整治。东辽河、条子河、招苏台河、饮马河、伊通河等重污染河流所流经城市,要加快制定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全面开展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联合行动,率先开展辽河流域规划环评和“三线一单”编制,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新改扩建涉水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对玉米深加工、化工、纺织印染、屠宰、钢铁、啤酒制造等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加快辽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8年底前,流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施东辽河、伊通河、饮马河生态补水工程,保障生态基流。推动建立吉林、辽宁省际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编制实施吉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2018年8月底前、2019年11月底前分别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含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县级(包括县级政府驻地所在镇)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项目和排污口的清理整顿。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地下水水源地及周边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完善防渗设施。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农村供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编制实施吉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三年作战计划。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到2020年,114个重点镇和重点流域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乡镇生活污水得到治理,90%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推进近岸村屯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置,有效整治农村垃圾河、黑臭河。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推进健康养殖,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加大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境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划定畜禽限养区,落实畜禽养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控畜禽“南移北养”环境污染,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深入开展清河行动,有效清除河道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外源污染。

加强流域水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加大重点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林建设力度,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依法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河滨湖滨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限期退出拆除非法挤占河滩地、河岸湖岸线的非法耕种、违章建筑物。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条子河、伊通河、饮马河等污染较重河流沿岸因地制宜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三)打好青山保卫战

编制实施吉林省保卫青山行动方案,统筹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巩固提升生态优势。

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管理制度和机构,严格落实分类及建设标准,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加强重点区域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推进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建设,加强东北红豆杉、朝鲜崖柏、中华秋沙鸭、白鹤、丹顶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建设。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

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加快天然林保护二期、“三北”防护林五期、封山管护、生态移民试点等工程建设,形成完备的防护林体系。开展长白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实施森林保护修复和水源涵养功能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修复、重点流域源头区水质保护和提升等工程,筑牢我国东北乃至东北亚地区的生态屏障。

实施矿山生态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工程。以珲春城西煤矿、白山江源区煤矿老矿区、敦化市‘三区两线’范围内矿山等为重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工程。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到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达到200公顷。对有重要价值的矿山遗迹开展矿山公园建设,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

严厉查处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行为,依法依规分类进行整改,到2020年,自然保护区内所有违法违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

(四)打好黑土地保卫战

编制实施吉林省保卫黑土地行动方案,加强黑土地污染防治和综合保护,确保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加强黑土地保护。贯彻《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落实《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开展秸秆还田、深翻深松、增施有机肥、节水灌溉和轮作,到2020年,全省黑土地有机质含量较2015年提高0.2个百分点。开展西部地区土壤改良培肥、节水灌溉和盐碱地修复,提高耕地质量和灌溉效率。产粮油大县和蔬菜大县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到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推进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不得作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和服务用地;暂时不开发或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排放行为。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到2020年,全省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5%。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深入开展“清废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全过程监管,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实现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零审批”。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制度,建立信息化全程监管体系。合理规划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产业布局,加快建设完善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或替代。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加快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到2020年,实现县级及以上城市垃圾处理全覆盖,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点整治。各类工业集聚区要加大集中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

(五)打好草原湿地保卫战

编制实施吉林省保卫草原湿地行动方案,加强草原和湿地保护,提升草原、湿地生态系统涵养水源和固氮储碳能力。

加大草原保护力度。实行基本草原用途管制、征占用总额控制和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等制度,稳步推进白城、松原等地区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实施草原围栏、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人工草地建设等项目,对生态严重退化的地区实行封禁管理。到2020年,“三化”草原治理率达到38%,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2%。

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制度建设,制定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加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大力实施西部“河湖连通”工程,强化水量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确保重要湿地和河湖生态用水;实施围垦湿地退还、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湿地植被恢复、人工湿地减污等措施,加快湿地综合治理。到2020年,新建湿地公园6个,新增湿地有效保护面积3万公顷,向海、莫莫格、波罗湖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复退化湿地1万公顷,自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到47%。

六、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性、整体性和连续性,构建全要素、全方位、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问责”,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责任体系。

落实党政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重大工作亲自部署、重点问题亲自研究、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逐级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地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按照管发展、管行业、管生产经营、管自然资源资产必须管环保的“一岗双责”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依法明确和细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损害赔偿、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环境保护行为,主动实施清洁生产。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组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设立中东西三个区域生态环保督察专员办公室,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制定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完善督察、交办、核查、预警、督办、约谈、公开曝光、专项督察、强化督查等机制,两年开展一次综合督察,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察问责。制定对市(州)党委、人大、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市(州)党委、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被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重大问题,对省委、省政府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没有履行环评审批制度擅自批准开工的,对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应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终身追责。各地要参照省里做法,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形成完整的考核问责体系。

(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进程,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律、最科学的标准保护生态环境。

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加快制订《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鼓励各地加快生态环境立法。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东辽河、伊通河、饮马河等重点流域以及长春、吉林、四平等重点区域地方排放标准,研究制定石化、造纸、粮食深加工、电力、钢铁、水泥、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规范》,制定《吉林省秸秆禁烧区划定技术规范》。

加大执法力度。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暗查暗访、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制度,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案件检查、执法、移送、信息共享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探索组建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和生态环境警察队伍,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完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加快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在日常监管、项目审批、信贷融资、上市审核、资质评定、招标采购等方面针对违法企业实施有效惩处。突出问题导向,针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每年组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处罚措施,严格落实曝光一批生态环境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通报一批环保失信企业、取缔一批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企业“五个一批”要求。

加大执法监督。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阳光执法”,杜绝执法尺度不统一等裁量权滥用行为,有效规避“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推广移动执法系统使用,解决执法过程不透明、执法程序无监督等问题。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三)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增强环境监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治理能力。

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按照国家总体改革方案要求,组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强化生态环境规划和制度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职能,实现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及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察事权和人权。推进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充实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各地要在辖区全部乡镇(街道)明确机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部村屯(社区)党支部工作职责。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探索建立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组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

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不达标的市(州)、县(市)政府,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制定并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制定实施《吉林省环境容量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开展环境容量测算,形成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底线,明确各要素空间差异化的环境质量标准,合理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目标,划定水、大气、土地重点管控区,科学确定各项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实施严格的环境容量管控制度。

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底前完成调整。修订《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开展山水林田湖草要素综合评价,明确各要素功能属性及生态功能标准。落实生态空间分级和管控要求,形成生态空间与生态保护红线图,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实施自然资源使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补偿机制,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及时开展调查、鉴定、评估和修复等工作。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强化源头管控和环境准入约束,对选址、布局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对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区域内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总量控制联动机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区域内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与保护区域前置审批联动机制,对未通过生态环境影响审查的涉自然保护区项目、未经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审批机关批准的穿越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项目不予审批。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认真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在辽河流域率先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到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制度和项目环评的有效衔接,将环评审批文件与污染物排放等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已建和新建项目,不得排放污染物。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核发底数,严格审查程序,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申请文件和数据不真实的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制定《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施细则》,将排污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不按规定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

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建立环境风险监测网络和风险评估体系,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备的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物资储备库和专家库。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社会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及时消除环境社会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核安全协调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严格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管理。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强化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量控制,健全完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2018年底前,新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7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110个,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136个。加快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平台,快速分析、交换共享、实时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第三方托管运营机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数据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四)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制定实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强化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的保障支撑。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地要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努力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环保投入格局。要把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入力度,保障生态环境治理支出和环境保护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建设。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积极探索让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的有效途径。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制定并实行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加快推进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探索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对商业银行实施信贷窗口指导,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绿色产业、环境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支持力度。采用股权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要同治理绩效挂钩。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能力建设。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环境生态损害修复、黑臭水体治理、含重金属及有机废水处理、土壤污染治理等领域科技攻关。实施辽河流域综合治理重大项目,推进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吉林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技术加大扶持力度。全面加强大数据、“互联网+”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开展环境监测监察工作。

(五)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信息公开,增强全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

加强宣传教育。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省级和各地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深化绿色学校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创建,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意识。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新闻媒体、新媒体矩阵和政府网站,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倡绿色生活行动,切实创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强化信息公开。健全生态环境重大事项新闻发布机制,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媒体见面会等新闻发布活动,定期向社会公众权威、准确通报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各地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要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和突出环境问题,全程跟踪报道重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2018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2020年底前,辽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实现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平台。

推进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监督,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完善12369环保热线和群众有奖举报制度,积极化解群众信访,做好网络舆情监测、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实施环境治理设施开放制度,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

七、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既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省委、省政府坚决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政治任务的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环境保护规划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协调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和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要支持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要深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舆论支撑和强大动力。

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各级政协组织要通过会议、提案、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全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打造美丽中国的“吉林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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