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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类》(DB22/T 3425-2023)
发布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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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完善环境管理标准体系,指导和推动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规范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类》(DB22/T 3425-2023,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于2023年1月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要求,对于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显现的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矿山开采等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均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通过对工程项目建设回顾、运行现状以及现有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原环评结论和批复基础上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减缓此类项目对区域、流域产生的叠加、累积不良生态环境影响。为推动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更加系统、科学和规范,制定和出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从适用范围、技术路线、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四个方面分别对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评价、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及改进措施和报告编制等进行了规定。


       《标准》的制定填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体系、事中事后环境监督管理的空白,增强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推动全省生态影响类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吉林省《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DB22-T+3425-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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