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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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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函〔2022〕1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生态强省建设,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到2025年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具备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专项规划编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全面考虑生活垃圾产生量,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到2023年底,各市、县级政府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明确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项目。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收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运体系。按照分类类别布局收集容器、站点等设施。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时间和运输路线,配齐标识规范、清晰的分类运输车辆,新增环卫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建改造垃圾转运站40座,增强密闭压缩、降噪除臭功能,满足分类运输、暂存条件。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模式,优化收运设施布局,降低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焚烧处理能力。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推进长春市、白城市、梅河口市、蛟河市、洮南市、舒兰市、农安县及长春市九台区的8座在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吉林市、公主岭市的2座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扩能改造。指导规划中的2座新建焚烧处理设施尽快开工。不具备建设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同步明确飞灰处理途径,补齐飞灰、炉渣处理设施短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厨余垃圾处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城市要加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厨余垃圾处理要求,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四平市、白山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的3座在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成运营,其他地级城市加快谋划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同步、就近建设。规范利用厨余垃圾生产沼气、土壤改良剂等产品,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填埋设施治理。完成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治理收尾工作,优先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等措施推进治理。抚松县、通化县的2座库容已满卫生填埋场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封场,重点做好堆体边坡整形、渗滤液收集导排、堆体覆盖、填埋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定期跟踪监测。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筛分利用、焚烧等方式处理存量垃圾,腾退卫生填埋场库容。异地处理生活垃圾且无卫生填埋能力的城市,应具备不少于30天的生活垃圾暂存能力。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设施运营管理。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处理设施无害化评价,提高规范化运营管理水平。加强填埋场进场垃圾管理,规范分层、分区填埋作业,填埋作业面在非作业时间实施临时覆盖,填埋场区实行雨污分流,设置填埋气体收集利用设施,加强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合理增设或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保障渗滤液及时有效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完善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实现烟气达标排放。落实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环境监测、应急演练,提高设施运行的安全水平和环保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健全常态化监管制度,利用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监管系统,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管理。落实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擅自关闭处理设施、恶意违约等行为。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各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技术手段创新。依托省内高校、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加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分类处理、清洁焚烧、污染物控制等关键性技术创新发展。指导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吉县探索热解气化、水解燃料化等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应用。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创新管理手段,推动数字经济与垃圾处理产业深度融合,逐步实现生活垃圾智能化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把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地方立法、资金筹措、设施建设等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法规、项目建设、技术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发挥好中央资金、融资信贷等支持作用,重点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给予倾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运营。严格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逐一梳理政策,指导项目申报,加强对接服务。各市、县级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督导考核。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运用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等契机,开展专栏宣传、专题讲座等宣传活动,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逐步向社会开放,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升居民分类意识,积极宣传垃圾分类和设施建设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妇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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