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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环境治理业政策法规半月刊 202223期 (12月16日~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3-01-05

前 言


《环境治理业政策法规半月刊》由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编制。本半月刊主要关注环境治理业相关资讯、中央和地方的重点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以及对环境治理业企业发展具有影响力的技术和典型案例,旨在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有价值的资讯信息。


各会员单位如对半月刊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随时向我们反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协会的支持和关注!



 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




如有疑问请联系:

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 

电话:0431-80600506

邮箱:jlaepci@163.com




一、政策标准速递


1、住建部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出修改,进一步对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审批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2212/20221212_769349.html


2、《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为《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772-2022)。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772-2015)废止。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12/t20221214_1007851.html


3、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对于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形成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6_1008739.html


4、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快递包装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和《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生态环境部批准《快递包装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为《快递包装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HJ 1265-2022),《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66-2022),标准自2022年11月28日起实施。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12/t20221205_1006931.html


5、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1_1008430.html



6、四部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水利部四部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构建高效、可持续的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新格局。到2025年,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全面完成,传统制造业能耗、水耗、碳排放强度显著下降,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水平和产业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广泛应用,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提升。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yj/art/2022/art_14ac5b2a7bb542ca8b4934b16260822a.html


7、六部门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212/t20221230_1009167.html


8、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2/t20221230_1009153.html



二、吉林省专题


1、《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采取登记备案管理。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向省生态环境厅登记备案,纳入管理名录。

http://sthjt.jl.gov.cn/hdjl/myzj/hjjcjg/


2、《吉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建制镇水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吉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收集池及配套管网等附属设施,不含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聚集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厂站,应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要求管理,不得作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http://jst.jl.gov.cn/zmhd/myzj/202212/t20221229_2143523.html


3、四平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吉林省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平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四平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到203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业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

http://hbj.siping.gov.cn/zwgk/gsgg/tz/202212/t20221206_646751.html


4、《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

《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试行)》(吉环环评字〔2019〕20号)同时废止。此前执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http://sthjt.jl.gov.cn/xxfb/tzgg/202211/t20221130_8641021.html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到2025年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具备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能力。

《意见》明确重点任务:

完善收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运体系。新建改造垃圾转运站40座,增强密闭压缩、降噪除臭功能,满足分类运输、暂存条件。

提升焚烧处理能力。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推进长春市、白城市、梅河口市、蛟河市、洮南市、舒兰市、农安县及长春市九台区的8座在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吉林市、公主岭市的2座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扩能改造。指导规划中的2座新建焚烧处理设施尽快开工。不具备建设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同步明确飞灰处理途径,补齐飞灰、炉渣处理设施短板。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12/t20221230_8654360.html



三、地方观察


1、上海市推进重点区域、园区等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的实施方案

2022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上海市推进重点区域、园区等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综合性区域、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建筑楼宇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各类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和先行示范,探索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发展模式,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建立试点项目实施效果的动态跟踪评价机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不断完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十四五”期间,开展首批100个市级试点创建,根据试点成效,择优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级示范试点创建项目。

https://fgw.sh.gov.cn/fgw_zyjyhhjbh/20221230/e01186a216044dcfaefbfeb1234d3960.html


2、《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发布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

《办法》强化目标导向。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补偿的主要依据。以“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PM2.5、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为主要补偿指标。距完成目标任务有一定差距的市,适当赔付资金。

 《办法》执行动态静态结合。在目标完成情况奖补之外,将各市空气质量主要指标较上年度同比改善幅度(动态指标)作为补偿的重要依据,激励同比改善幅度较高的市。同时考虑部分市空气质量较好、改善空间较小的现状,根据现状达标情况(静态指标)给予一定的补偿,激励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较好的市。

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1338721.html


3、《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湖北省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下列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应当纳入生态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1)重点排污单位;

(2)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的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控排企业;

(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农村环境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污染土壤治理及其他环保治理的企事业单位等;

(5)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环保检验、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核查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保信用评价。

http://sthjt.hubei.gov.cn/fbjd/zc/zcwj/sthjt/ehf/202212/t20221209_4448952.shtml


4、《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发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改善农村水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日前,《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发布,规程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规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http://swj.sh.gov.cn/kjbz/20221111/f1024fed75534cde881198a378e2872c.html

行业热点

中环协发布《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名录》

为加快先进适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装备支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开展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推广工作。经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价和公示,形成《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名录》,现予公布。

https://mp.weixin.qq.com/s/9IzH-7GTNZQpbQOLpIaFMQ


5、发改委、环境部: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清洁生产审核是推动清洁生产最主要的方式和重要抓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是两部委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通过模式和路径创新,优化传统审核模式的审核流程、技术方法、评价规则等,有效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制度效力,增强全社会推行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要点》,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同意《顺义区汽车制造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等56个项目开展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2月—2023年12月。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1_1008421.html


6、生态环境部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四批)》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四批)》的通知,包括农田系统温室气体减排关键技术、新型高效低能耗二氧化碳捕集技术、生活垃圾生态化前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后处置技术等在内的6类共35项低碳技术,适用于电力、石油化工、建材、机械铸造、可再生能源以及有色金属等行业。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1_1008424.html


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落实属地责任、落实部门监管指导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要紧盯具有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5类重点环保设备设施的企业,指导督促企业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https://www.mem.gov.cn/xw/yjglbgzdt/202212/t20221230_4378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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