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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讯


协会动态

环境治理业政策法规半月刊 202215期(8月16日~8月31日)
发布时间:2022-09-02



前 言


《环境治理业政策法规半月刊》由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编制。本半月刊主要关注环境治理业相关资讯、中央和地方的重点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以及对环境治理业企业发展具有影响力的技术和典型案例,旨在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有价值的资讯信息。


各会员单位如对半月刊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随时向我们反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协会的支持和关注!



 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




如有疑问请联系:

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 

电话:0431-80600506

邮箱:jlaepci@163.com




一、政策标准速递


1、九部门联合发布《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

近日,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印发《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统筹提出支撑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的科技创新行动和保障举措,并为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做好技术研发储备。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qtwj/qtwj2022/202208/t20220817_181986.html


2、自然资源部领衔发文《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近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http://gi.mnr.gov.cn/202208/t20220819_2756940.html


3、《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发布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要求,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科学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设施装备配套和整体建设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近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并发布《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208/t20220823_6407515.htm


4、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3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衔接顺畅的部门协作机制基本建立,相关统计基础进一步加强,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稳步开展,碳排放数据对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支撑能力显著增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初步建成。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8/t20220819_1333231.html?code=&state=123


5、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近日,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农村公共厕所布局不合理、管护不到位、保障不足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举措。

《通知》要求,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因地制宜选择厕所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鼓励采用生态环保、低成本、易维护的成熟技术,以及节水、节能、防冻、除臭等新技术、新材料。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明确农村公共厕所管护标准,确保专人管、有经费、定时清、无异味,乡村景区公共厕所要符合景区管理标准。

http://www.shsys.moa.gov.cn/gzdt/202208/t20220815_6406927.htm


6、生态环境部就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防控垃圾焚烧等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风险,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截止时间2022年9月15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t20220825_992470.html


7、生态环境部就《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日前生态环境部就《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遵循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t20220823_992256.html


8、2022年9月开始实施的安全相关标准规范

国家及行业标准:

GB24539-2021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

GB6095-2021   坠落防护 安全带

JT/T 745-2022      

团体标准:

T/CECS420-2022 抗震支吊架安装及验收标准

T/CECS10181-2022 消防排烟通风天窗

T/ZJBP0001-2022 爆炸物品销毁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二、吉林省专题


1、《吉林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吉林样板的目标要求,持续、深入、扎实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吉林起草印发《吉林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方案》指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统筹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优化治理技术路线,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力度,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开展烟气超低排放与碳减排协同技术创新,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VOCs源头替代、低温脱硝等技术和装备。

《方案》指出推进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推进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处理效率;鼓励污水处理厂采用高效水力输送、混合搅拌和鼓风曝气装置等高效低能耗设备;推广污水处理厂污泥沼气热电联产及水源热泵等热能利用技术;在污水处理厂推广建设太阳能发电设施;以资源化、生态化和可持续化为导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行动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或分散式治理及就近回用。

http://sthjt.jl.gov.cn/hdjl/myzj/yjzj_415676/


2、《吉林省乙烯、合成氨、电石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发布

8月25日,吉林省工信厅公示《吉林省乙烯、合成氨、电石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目标到2025年,吉林省全部的合成氨、电石,以及63%的乙烯产能能效达到标杆水平。

http://gxt.jl.gov.cn/xxgk/jwwj/202208/t20220825_8551585.html


3、《吉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名单(2022年7月更新)》公布

近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吉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名单(2022年7月更新)》,共计 139家企业。

http://sthjt.jl.gov.cn/xxfb/tzgg/202208/t20220818_8545095.html


4、《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公开属性和政策解读

《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吉林市重点专项规划之一。起草的重要依据是《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规划》重点工程包含:

环境空气保护重点规划工程: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工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工业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土壤污染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重点规划工程:地下水及土壤污染修复、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

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重点规划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餐厨垃圾无害化利用、危废处置及利用、尾矿综合利用等。

http://hbj.jlcity.gov.cn/zcfg/zcfgjd/jlshizcfgjd/202208/t20220808_1053515.html


5、《吉林市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印发

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吉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近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并印发《吉林市2022年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名单》。

http://hbj.jlcity.gov.cn/hjxxgk/stbh/202208/t20220802_1052335.html

另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12/t20211221_964837.html


6、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综合规划(2018-2035 年)(2022 年修订)》

2018 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综合规划(2018-2035 年)》(以下简称《规划》),2019 年省辽河办组织辽河流域三市五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对接,对规划重点任务进行完善,对工程项目进行调整,形成《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综合规划(2018-2035 年)》(2019 年修编)(以下简称《修编规划》)。《规划》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下,辽河流域三市五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坚持污染减排、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推进“三水共治”,转方式、 调结构、补短板、强监管,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按照省政府统一工作部署,紧密衔接“十四五”规划,更深层次推进辽河治理工作,决定对《修编规划》实施进一步修订。对比“十三五”,“十四五”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总体目标不变,内涵更加丰富和亲民。 “十三五”关注的重要河湖水体不变,“十四五”任务更加艰巨。2022 年 6 月,规划编制小组完成了《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综合规划(2018-2035 年)》(2022 年修订),修改完善规划目标、 重点任务及规划项目。

“十三五”130 个规划项目已全部完成,此次规划修订调整后“十四五”实施项目60 个,规划投资 65.15 亿元,远期实施项目5个,规划投资12.10亿元。规划2022年修订进一步指导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动辽河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真正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打造北方季节性缺水流域治理的典范,为加快生态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http://sthjt.jl.gov.cn/xxfb/hbbz/dfhjbhbz/202208/P020220815376745158918.pdf


7、《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印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我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二部分是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十四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分别达到5.41万吨、0.16万吨、3.19万吨、1.03万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三部分是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包括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等9项工程。根据我省实际,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提出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因地制宜加强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在城镇供热中的应用等措施,推动冬季清洁取暖;交通物流领域节能减排工程提出加快推进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基地等重大项目建设,深入实施“旗E春城、旗动吉林”行动,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城市配送等领域应用等措施,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提出发展节能农业大棚,启动实施“百万亩棚膜建设工程”,推广高效节能标准化温室建设模式等措施,进一步挖掘农业农村领域节能减排潜力。;第四部分是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第五部分是强化工作落实。 

http://xxgk.jl.gov.cn/szf/gkml/202208/t20220822_8547332.html


8、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吉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ldy06@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5日。

http://sthjt.jl.gov.cn/hdjl/myzj/hjwf/


三、协会动态


1、【协会通知】关于征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的通知

为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选择一批适合我省农村实际的污水治理技术,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第二批),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北方高寒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均可推荐成熟技术。

本次征集遵循“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应结合吉林省农村污水的特点,适合我省北方寒冷地区气候的处理模式与工艺,具有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特点的处理技术。

联系人:邱颖,0431-80600506/18043676861

邮件地址:jlaepci@163.com

报送地址:长春市高新区栖乐荟A座1908室

https://mp.weixin.qq.com/s/JjaJffPFgv7XsDchNaC-VQ


2、【协会通知】关于开展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为推动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重点支持吉林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项目。现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支持对象为:负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责任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拥有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承担国家或省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其他符合要求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支持范围为:具有试点示范效应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拟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经调查、详查风险评估需要修复治理的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相关环保产业发展。

联系人:邱颖,联系电话:0431-80600506/18043676861

电子邮箱:jlaepci@163.com

报送地址:长春市高新区栖乐荟A座1908室

https://mp.weixin.qq.com/s/VsJWSrvZ53-I7j-hMknHLw


3、【协会通知】关于开展吉林省环境治理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为帮助环境治理需求单位精准选择环境治理服务单位,加强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护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行业环境,引导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健康发展,吉林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开展环境治理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工作。凡是本协会会员单位中从事环境治理相关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

资信等级证书分为5类,包含:环保产品资信评定证书;环保咨询(含环保管家)资信评定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运维资信评定证书;环境工程综合能力资信评定证书;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及第三方检测资信评定证书。

联系人:邱颖,联系电话:0431-80600506/18043676861

电子邮箱:jlaepci@163.com

报送地址:长春市高新区栖乐荟A座1908室

http://www.jlaepci.org.cn/article/376/90.html


4、【特邀理事单位风采】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入驻国际环保城环保超市

江苏煜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及特种行业废水处理、中水回用、纯水净化、工业废气治理、恶臭气体处理等全套环保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及调试。

江苏煜凡环保与江苏大学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的教授、专家长期进行技术的拓展和研发,为公司的技术力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江苏煜凡环保以“高标准,高起点”把设备研发、制造、检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经验,着力为用户打造具备国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多年来,江苏煜凡环保坚守“明德致远,笃行务实”的宗旨,以缜密的设计思考、优质的设备生产、严格的技术安装、创新的调试方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绿色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https://mp.weixin.qq.com/s/OUOZ1nG5ZZ3K3oLwwVxGRg


5、【特邀理事单位风采】天泓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2022年度淄博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天泓环境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有机废气、恶臭、粉尘,工业废水、地表水及垃圾渗滤液治理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以来坚持以“科技创新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为核心标准,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产品与解决方案。目前,天泓环境60%以上客户集中在新疆、内蒙、吉林、江苏、成都等国内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覆盖发酵、石油化工、制药、煤焦化、纺织、印染、饲料、食品、屠宰等行业及污水厂、垃圾中转站等多个领域。 此次获得淄博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再次验证了上级领导对天泓环境科技创新、实力及产品的认可。未来,天泓环境将以此为动力,持续探索技术创新与应用服务,积极提速升级,为行业升级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https://mp.weixin.qq.com/s/gGTYKAg0kdlJWU-XaW-Msg


6、【会员风采】嘉兴速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旗下四款设备入围上海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名录

嘉兴速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德克环境(浙江)有限公司,旗下四款设备均入围符合上海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名录(截至2022年8月29日)。入围设备为:

光解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

机械静电复合式餐饮业污染物协同净化设备

静电光解复合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

机械光解复合式集烟罩餐饮业油烟净化一体设备

https://mp.weixin.qq.com/s/VePkF_n77OGvJFM8V0oVOg


四、其他省市政策动态


1、浙江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面超低排放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并印发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http://sthjt.zj.gov.cn/art/2022/8/23/art_1229263469_2419366.html


2、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三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三项通告,公开面向社会对以下三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2022第11号通告)

http://sthj.ln.gov.cn/ztzl/shhhjjcjgdjbajg/shhhjjcjgdjbajg_gw/202208/t20220825_4662111.html

《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2第12号通告)

http://sthj.ln.gov.cn/ztzl/shhhjjcjgdjbajg/shhhjjcjgdjbajg_gw/202208/t20220825_4662113.html

《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2第13号通告)

http://sthj.ln.gov.cn/ztzl/shhhjjcjgdjbajg/shhhjjcjgdjbajg_gw/202208/t20220825_4662119.html


3、江苏省印发《工业企业及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分级判定方法》

近日,江苏省《工业企业及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分级判定方法(试行)》已印发实施。关于工业企业,规定了16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情形、37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情形。

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2/8/19/art_83844_10581357.html


4、河北生态环境厅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规范》

近期,河北生态环境厅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规范》,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的总体要求,于8月11日正式实施。

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zc/101656571057981.html


5、《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公开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

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xingzhengzhifa/xzzfgk/101656571067200.html


6、福建省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要结合推进乡村振兴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快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将绿色低碳要求全面落实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推动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建设管理机制。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szfwj/202208/t20220821_5979133.htm


7、江西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江西省碳达峰碳中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江西省碳达峰碳中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江西省“双碳”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通过试点示范、评价激励等方式,调动各地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2/8/15/art_5091_4101876.html


8、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的公告

8月1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的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

本导则适用于检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政府委托检测、企业自检、排入检测、验收检测和在线监测,不适用于监督性监测。

http://jst.zj.gov.cn/art/2022/8/15/art_1229159344_58930252.html


五、行业热点


1、通报!8个环评信用管理对象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对2022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处罚、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情况通报,东莞市裕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人员杨波等8人列入黑名单。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t20220823_992281.html


2、专家解读: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以高质量数据支撑“双碳”目标实现

碳排放统计核算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科学制定国家政策、评估考核工作进展、参与国际谈判履约等提供必要的数据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为满足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履约要求,支撑实现我国提出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我国在国家、地区、企业、项目和产品碳排放统计核算层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定期编制更新温室气体清单,为我国完成各项履约任务提供基本保障;二是形成碳排放强度指标核算发布机制,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制度,为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坚实基础;四是初步建立了人才队伍和支撑平台,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水平提升注入动力。

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展望:一是进一步理顺碳排放统计核算的工作机制;二是推动实现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常态化编制和定期更新;三是进一步提升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四是有序开展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五是不断夯实工作基础。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统筹支撑国内“双碳”目标实现和国际履约工作的重要手段。《实施方案》的发布和落实,将有力推动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统计基础更加扎实,核算方法更加科学,技术手段更加先进,核算数据更加全面、科学和可靠。

https://www.mee.gov.cn/zcwj/zcjd/202208/t20220819_992089.shtml


3、环境执法不仅有力度还有温度,4.2万余家企业被纳入正面清单“无事不扰”!

通过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正在生态环境系统全面展开,并取得积极成效。据悉,2022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围绕稳增长、促发展,制定了一揽子措施,彰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一组数据便是有力证据。据统计,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共将4.2万余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2022年上半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25.8万余次,进行现场检查3.6万余次,指导帮扶3.1万余次,其中,第二季度现场检查次数较第一季度减少2764次,下降14.36%。

https://www.mee.gov.cn/ywdt/spxw/202208/t20220809_991222.shtml


4、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对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查处了一大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2022年8月1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领域的4个典型案例,包括:(1)山东潍坊对群众举报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2)浙江台州对群众举报排放有毒物质案实施奖励;(3)福建晋江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4)黑龙江大庆对群众举报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实施奖励。

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8/t20220819_992080.shtml


5、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领域)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评制度的“生命线”,直接关系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环评文件质量为核心,持续加强审查审批环节把关,不断加大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行为。

2022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1)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2)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3)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8/t20220826_992561.shtml


6、企业发生哪些变动时环评需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报批、项目环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间的相互关系?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8、支持乡村振兴!捐赠可享税收优惠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梳理形成了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类别一: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为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类别二: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为进行扶贫货物捐赠的纳税人 。

类别三: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为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https://mp.weixin.qq.com/s/W0udg3QMceHvsqHdoB7xpA


9、节能节水有税收优惠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https://mp.weixin.qq.com/s/AB1tguOl3VngwfGlBXLC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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