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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11-15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为全面深入了解《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对《技术规范》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出台《技术规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的重要举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废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提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亟需出台配套技术规范和管理文件进行落实。

二是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管理的需要。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自2016年启动制度改革以来,已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新《固废法》的修订,为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技术规范》的出台是加快实现固定污染源污染物综合许可,推动排污许可证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管理的需要。

三是统一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要求。截至目前,我部发布了7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其中45项中已含有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但不同技术规范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存在不统一、不规范、不具体等问题。发布《技术规范》,能够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内容,有机衔接现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提出统一的污染防控技术、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要求,提升工业固体废物依证监管执法效能。


问:《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一是突出工业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特征。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不同,工业固体废物是不允许排放的,《技术规范》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去向等环节载入排污许可证,明确排污单位和固废设施的环境管理要求,通过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可追溯、可查询工业固体废物合规情况,实现对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控。

二是载明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细化污染防控技术要求。许可证中载明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产生的所有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环节,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位置、能力等基本信息;提出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包括应履行的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生产运行期应落实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技术规范》列举了常见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如自行贮存设施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的“三防”措施,避免污染物渗漏引发的环境污染,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应设立清晰、完整的标志牌;工业固体废物外委贮存/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危险废物应落实转移联单制度等。

三是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别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对于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格式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执行;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我部固体司正在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计划今年发布。

《技术规范》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工业固体废物应提交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及产排污环节、工业固体废物以及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变化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许可证规定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问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还应说明是否存在超期贮存问题。


问:《技术规范》和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什么关系?

答:《技术规范》替代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 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要求,但不替代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管理要求。例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的“6.3.4 工业固体废物”“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相关内容被《技术规范》替代,不替代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问:下一步如何保障《技术规范》的顺利实施?

答:为保障《技术规范》顺利实施,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系统平台保障。根据《技术规范》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固体废物申报模块,执行报告模块中新增工业固体废物内容,推动排污许可平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

二是研究印发配套管理通知。通知中明确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的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按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工作任务。

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开展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技术机构、排污单位固体废物排污许可方面的认知和业务能力。

四是加强证后监管。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监督执法,重点检查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控、进行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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