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已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里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分别在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环境治理相关企业应重点关注《条例》中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这几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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