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20〕1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并先后在福建、江西、贵州和海南四省开展试验区建设。几年来,各试验区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予以印发,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学习借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
本次推广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90项,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环境治理体系、生活垃圾分类与治理、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绿色金融、生态补偿、生态扶贫、生态司法、生态文明立法与监督、生态文明考核与审计等14个方面。
二、高度重视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学习借鉴推广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持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水平。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禀赋条件,充分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律,有针对性地学习借鉴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开展复制推广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符合实际、产生实效。各试验区要继续深化生态文明改革实践,进一步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继续加强对试验区的指导和支持,采取合适方式在本系统推广相关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对于已经成熟、普遍适用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总结推动上升为国家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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