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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4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8号)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党的十九大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充分表明生态环境领域是制约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充分表明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与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过去“盼温饱”“求生存”,现在“盼环保”“求生态”。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加快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任务。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省委集中开展干部作风大整顿活动要求,切实解决政府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宽松软”、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下,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实施办法》(初稿)。在编制过程中,副省长侯淅珉全程过问、调度《实施办法》编制工作,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2月中旬,省生态环境厅征求了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目前已全部达成一致,并履行了集体讨论、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送审稿)共包括总体要求、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机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过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支撑保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等五个方面内容。

    “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中,指导思想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推进简政放权,强化监管责任,增强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构建全要素、全方位、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确保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为推动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支撑。基本原则明确了坚持保护优先、问题导向、依法监管、全面落责、社会共治等五项原则。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机制”主要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问责”,全面落实各市州、县市领导责任、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确保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全覆盖。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过程监管机制”主要是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的工作要求,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针对水、大气、土壤、生态、核与辐射等方面统筹加大执法力度,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风险。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支撑保障机制”主要是紧密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监管实际,从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严格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管理、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大政策和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科技能力支撑、强化信息公开、打造生态环保“铁军”等八个方面,提出生态环境监管支撑保障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持续提升、监管措施着实到位。

    “强化生态环境监督考核评价机制”主要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夯实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禁止“一刀切”,坚决反对生态环境监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强化考核问责,切实发挥督察考核“指挥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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